民有怨而官有责,化民之力应温和。我们生活中时常会出现治安事件最终被当作犯罪处理,难免让亲历者感觉过于严厉。面对不当行为的处罚,是否能够做到公正适度,离不开对事实的严谨核查和对法律的精准适用。我所祝飞律师团队在代理林先生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,敏锐发现事发现场的受损程度并没有达到犯罪标准,勘察分析后,紧急提交关键证据、愤然提起无罪观点,最终推动检察院作出“不予批准逮捕”决定。林先生也很快被取保候审,最后解除取保候审,仅以行政处罚结案。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温度,更彰显了律师在守护公平正义中的关键作用。
一、案件焦点:监控摄像头是否构成“毁损财物”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寻衅滋事罪中的“毁损公私财物”需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程度。而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:林先生对监控摄像头的破坏行为是否造成了实质性的财物损毁?
1.律师行动:现场查看,确信行为属性非刑事案件
林先生因与老护中心的邻里矛盾,推敲中心监控设备12天后,被派出所刑事拘留。林先生家属通过各种渠道打探,得知“案件已涉及刑事犯罪,即便是司法系统的亲朋好友说情也没有用,必然面临刑罚”。在到我所咨询后,祝飞律师团队认为事情没有那么悲观,事实与证据才是法律博弈的核心,林先生的行为虽然不当,但错不致刑。接受委托后,祝飞律师意识到事发公共场所,受害单位停业整顿,受损设备应该还没有更换,于是在第一时间前往老护中心楼前,找到了涉事的两台监控摄像头,勘察后发现第一台监控器:镜头转向天空,但支架无断裂、外壳无开裂或掉漆,巡检灯正常;第二台监控器:发生位移,LED灯熄灭,但物理连接完好。这样的设备受损情况,维修成本极低。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,此类轻微损害应属治安案件范畴,而非刑事犯罪。
二、法律论证: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分析
1.主观无恶意:养老机构经营殡葬业务对居住环境的影响,导致居民出现群体情绪波动,林先生是在邻居们的情绪感染下,酒后临时做出的破坏行为。但系独立的不当行为,无组织、煽动、合谋破坏的蓄谋行为。
2.社会危害性低:未引发公共秩序混乱,未造成财物重大损失,且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方书面谅解。
律师策略:
祝律团队发现已经接近批捕时间界限,连夜制作了“不予批捕的申请”并提交了现场勘查、监控设备完好的证据;指出没有损坏事实,设施设备完好运行,未达犯罪标准。结合林先生一贯表现(无前科、邻里评价良好)及悔过态度,建议检察院适用“少捕慎诉”原则。
三、案件结果:法律与人情的平衡
经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,检察官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,认为林先生行为显著轻微,不予批准逮捕。公安机关也很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并在考察期后解除措施,最终以行政处罚结案。
关键突破点:
1.证据为王:律师对公共场所属性的现场查看,推翻了破坏财物的定性。
2.赔偿与谅解:家属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,为从轻处理奠定基础。
四、律师视角:专业与责任的双重坚守
1.坚持技术细节:不放过现场每一处证据,用事实对抗模糊指控。
2. 坚守法律底线:精准区分“治安违法”与“刑事犯罪”,避免案件“拔高处理”。
3. 传递法治温度:在维律权威的同时,为当事人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。
林先生的案子圆满解决,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胜利,更是对“以人为本”司法理念的践行。我们始终相信,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鲜活的人生,而律师的职责,正是以专业为盾、以责任为矛,在法律的框架内守护每一份值得被珍视的权益。
祝飞
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
祝飞律师擅长各类合同。多年的经商磨砺,有了与生意人较强的沟通能力,善于为企业家提供公司内外事务的法律服务。倡导并践行司法调解、人民调解,在婚姻家事、普通民间矛盾、轻微刑责等领域有多年调解经验;体育法、体育经纪领域;电子商务合规及、互联网交易、互联网经纪公司合规。刑事辩护(职务犯罪方面)。
-业务领域-民商事专业、律师调解
-祝飞律师团队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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